华宁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中共玉溪市委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玉发〔2021〕12号)的部署和要求,助推华宁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提升华宁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服务水平,有效防控信贷风险,根据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华宁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人是指开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的云南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宁农村商业银行)及辖属支行;所称借款人是指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并向华宁农村商业银行推荐申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脱贫农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指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内华宁农村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级建风险补偿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脱贫农户是指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的脱贫户。
第五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坚持“政府主导、巩固成果、风险共担、财政贴息、农信贷款”的原则。
“政府主导”是指各级政府为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金融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向华宁农村商业银行推荐脱贫对象,负责争取人民银行适度增加脱贫贷款的信贷规模,负责协调银监部门适当提高对脱贫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引导金融资源向脱贫对象倾斜。
“巩固成果”是指贷款目标锁定脱贫农户范围内,贷款用途锁定在用于脱贫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脱贫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进一步巩固拓展壮大脱贫户产业发展。
“风险共担”是指县级财政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脱贫信贷的引导和保障作用,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款专存、封闭运行。对符合风险补偿代偿范围的贷款,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80%,华宁农村商业银行承担20%;已代偿的贷款又收回的,按承担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财政贴息”是指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财政部门在脱贫农户贷款额度及期限内按相关贴息管理办法给予贴息补助,并按实际贷款支付利息据实贴息,以鼓励脱贫农户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致富增收的目的。
“农信贷款”是指华宁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和乡村振兴部门的推荐意见,按到位风险补偿金1:10的放大倍数,自主审批、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用途
第六条 贷款对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脱贫农户(在过渡期内,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华宁农村商业银行的服务辖区内;
(二)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
(三)借款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的;
(四)经营活动合法,收入来源可靠,具备清偿期限内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在华宁农村商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不以任何形式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民间借贷、高利放贷等活动;不参与涉恐、涉黄、涉赌、涉毒、涉黑、传销和洗钱等活动。
(七)华宁农村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用途:用于脱贫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脱贫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不得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个贷企用等。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款方式及还款方式
第九条 脱贫农户以户为单位申请,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展期、续贷),也可在3年的授信期限内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利率政策执行加罚息。
第十二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付息按“先收后贴”的方式处理:贷款期限内,贷款人按季向借款人计收利息,并按借款人实际支付利息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到位后再批量划付至各借款人‘一卡通“账户;贷款逾期利息或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支付。
第十三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以信用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本金,可实行不定期归还或到期一次性归还。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包括申请与推荐审核、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贷款全流程管理,以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开展的财政贴息、呆账代偿等工作。
第十六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
(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填写《华宁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推荐审批表》(附件1)相关内容;
(二)借款人将《华宁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推荐审批表》交村(社区)进行初审,初核通过后交乡镇(街道)乡村振兴部门审核推荐;
(三)乡镇(街道)乡村振兴部门将经认定推荐的《华宁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推荐审批表》与其他相关贷款资料一同提交华宁农村商业银行辖属各支行;
(四)接到《华宁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推荐审批表》后,华宁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的客户经理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着重调查借款人是符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范围,贷款是否能够纳入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代偿范围,入户了解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情况,收集相关贷款资料,建立信贷档案(本环节工作可与乡村振兴部门的认定推荐工作联合开展),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负债及还款记录和其他与信用相关的记录;
(五)贷款审查责任人对客户经理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认定,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六)贷款审批责任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对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决策审批;
(七)订立借款合同,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按相关贷款管理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
(八)发放贷款;
(九)贷后管理;
(十)收回贷款本息(贷款展期与续贷);
(十一)呆账代偿。
第十七条 逐户建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档案,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存放、调阅、移交等。
内容主要包括:
(一)华宁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推荐审批表;
(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营证照)等复印件、电子影像资料;
(三)贷款发放资料;
(四)贷后检查记录、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等资料;
(五)借款人征信及其他与借款人资信有关的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走访借款人,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对贷款风险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防控。
第十九条 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及时提示借款人贷款到期时间和按时还款。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客户经理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违约贷款的原因并采取催收等追索措施,同时协调乡镇(街道)、村(组)干部和乡村振兴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协助催收。
第五章 续贷与展期
第二十条 无还本续贷。原则上到期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借款人应按时归还;对于借款人确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市场等因素造成还款困难的,生产经营正常且贷款到期仍有贷款需求的脱贫户,可以提前介入贷前调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乡村振兴部门推荐审核,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办理续贷手续,续贷只能办理一次。
第二十一条 贷款展期。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贷款的脱贫户,生产经营正常的,在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延续的基础上,经乡村振兴部门同意,可以按规定办理展期,但是,贷款展期只能办理一次。
第二十二条 续贷及展期办理流程参照第四章第十六条的流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贷款展期或续贷期限应符合《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且展期或续贷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年。
第六章 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利息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贴息管理规定给予贴息补助,因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逾期利息或罚息不予贴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贴息金额应按财政贴息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并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 财政贴息资金申请程序: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华宁农村商业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支出情况表报县乡村振兴部门审查后,再报送县财政部门。
(二)县财政部门收到贴息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录入惠农补贴“一卡通”管理系统,县财政部门向乡镇(街道)财政所发送贴息发放数据和资金支付指令,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管理系统将贴息资金在2个工作日内批量划付至各借款人“一卡通”账户。
第七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呆账代偿
第二十七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纳入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对华宁农村商业银行向脱贫户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安排,由县乡村振兴部门在华宁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利息收入补入风险补偿资金账户。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华宁农村商业银行向脱贫户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产生的呆账代偿。
第二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管理,代偿后的风险补偿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补足,呆账损失代偿由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华宁农村商业银行共同审批。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呆账损失的代偿认定,应符合华宁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分类为损失类贷款的认定标准,并经县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华宁农村商业银行审批同意后,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80%,华宁农村商业银行承担20%,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部分由县乡村振兴局按程序拨付给华宁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十一条 批准使用风险补偿资金对呆账损失代偿的贷款,华宁农村商业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建立台账管理,账销案存,保留追偿权,继续追索,对追回已代偿的呆账损失资金,按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承担比例返还补入风险补偿资金账户,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华宁农村商业银行每年第1季度将上年末呆账损失代偿的贷款情况报县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
第三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呆账代偿包括发生呆账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剩余本金及利息。
第三十三条 呆账代偿范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呆账代偿应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规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代偿范围:
(一)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经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贷款;
(二)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贷款;
(三)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法律途径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贷款;
(四)贷款逾期90天以上,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贷款,经对借款人诉诸法律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第三十四条 申请呆账代偿。华宁农村商业银行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呆账损失的代偿,需提供呆账代偿申请报告,并组织相关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呆账损失代偿的事由。包括借款人因何种原因于何时由何部门宣告死亡、失踪、丧失行为能力、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贷款损失金额和收回金额,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拟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对呆账损失代偿的金额。
(二)申请呆账损失代偿的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姓名、年龄、教育程度、职业等家庭基本情况;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产的情况及现状。
(三)申请呆账损失代偿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贷款发放时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催收等形成损失的全过程。
(四)华宁农村商业银行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对借款人采取的清收追索措施,取得追偿的证据,核实受偿及损失情况,并制定呆账损失代偿后继续追索的措施等。
(五)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呆账代偿的债权证明材料。包括:借款合同及借据;催收记录;法院出具的债权凭证;加盖经办网点公章的贷款本息清单或凭证;其他债权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呆账代偿的证明材料:
(一)符合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气象、消防、水利、地震、民政、公安等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财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法院判定证明裁决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等法律证明材料。
(四)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应提交贷款催收证明材料。
(五)符合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第三十六条 申请呆账损失代偿的基本流程:
(一)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生呆账损失符合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华宁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按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逐户组织代偿申请材料,并填写《华宁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呆账代偿审批表》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实。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认可后,由华宁农村商业银行将全县呆账代偿申请资料汇总后交县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三)县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华宁农村商业银行填写《华宁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呆账代偿审批汇总表》,于每年的5月25日、11月25日前正式行文报县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
(四)县乡村振兴部门收到文件5个工作日内,按《华宁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呆账代偿审批汇总表》确定的代偿金额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华宁农村商业银行;县财政部门1个月内将呆账代偿后风险补偿资金的不足部分补足到县乡村振兴部门管理的专用账户。
第八章 职责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实行责任制管理。各部门的职责:
(一)县乡村振兴局:统筹全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制定贷款发放计划,指导各乡镇(街道)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审核财政贴息资金,会同华宁农村商业银行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管理风险补偿资金,审批呆账代偿事项等。
(二)县财政局:审核财政贴息资金,对风险补偿资金不足部分及时补足,审批呆账代偿事项等。
(三)华宁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申请、划付财政贴息资金,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对符合呆账代偿条件的贷款申请代偿等。
(四)乡镇(街道):负责本乡镇(街道)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对各村(社区)推荐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行审核,配合华宁农村商业银行对逾期贷款催收,对申请呆账代偿的贷款进行审核等。
(五)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推荐、审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中,对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华宁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建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问责制度。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认定为呆账时,应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全流程各环节经办人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涉及的各部门职责、岗位职责进行尽职评价,勤勉尽职的予以免责,勤勉尽职予以免责的范围包括:
(一)由于借款人经营风险造成的不良贷款,经办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无法挽回损失,且有证据表明不属于其自身责任的,可免责;
(二)工作人员根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办理流程中的岗位职责,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提出了不同意的书面意见,但经审批决策仍予以贷款或不采取化解措施而形成不良的,可免责;
(三)对于严格按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流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在推荐、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贴息、呆账代偿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发生不良的,可免责;
(四)对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出现风险或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为难以合理预测的政策、市场、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工作人员无主观故意,不存在道德风险,并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可免责。
(五)经相关部门认定应该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各责任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不给予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
(二)未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推荐发放贷款的;
(三)弄虚作假,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致使脱贫人口小额贷款不精准的;
(四)疏于管理,造成信贷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五)对借款人吃、拿、卡、要,存在不廉洁行为的;
(六)工作拖沓,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的;
(七)经查实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中,乡村振兴部门要与华宁农村商业银行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充分依靠信贷员、村组干部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发放、催收及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华宁农村商业银行定期统计上报辖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的有关数据,并录入扶贫子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完整。县乡村振兴部门定期对扶贫子系统的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与华宁农村商业银行核对、更正。
第四十三条 华宁农村商业银行适时监测各乡镇(街道)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按期还本情况,发现按期还本率低于95%的,应及时通报县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县乡村振兴部门督促乡镇(街道)积极催收。
第四十四条 华宁农村商业银行适当提高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可以不作为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