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华宁县2025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报工作,根据《华宁县 2024 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华政办通【2024】20号)文件,现将申请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城镇特困、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入职时间为2023年至2025年,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四)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二、租赁补贴标准
(一)补贴面积标准。单身家庭每户住房补贴面积不高于30平方米,非单身家庭住房补贴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城镇特困、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为 4.2 元/月/户/㎡;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补贴标准为 3.2 元/月/户/㎡。
三、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及拨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补贴。
(二)拨付方式:以户为单位,根据租赁补贴实际申请情况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统一拨付至申请人的金融社保卡。
四、申请时间
2025年8月15日-2025年9月30日,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暂停办理申请业务。
五、申报地点
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华宁县房屋管理所窗口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华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书》。
六、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华宁县2025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家庭情况的,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由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责令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由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相关征信机构将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在媒体予以公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鼓励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请将所举报的问题提交书面性的材料至华宁县房屋管理所,我们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保密。投诉电话:0877-5012798 接待来访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七、申请条件和所需提交资料
(一)申请条件详见附件1《华宁县 2024 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华政办通【2024】20号)文件。
(二)申请所需提交资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其家庭、住房、财产等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华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书
2.身份证明:(1)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户口册原件和复印件。
3.工作证明资料:(1)有稳定工作人员提供:①单位盖章的工作和收入证明;②单位盖章的工资条;③已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④6个月以上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凭证;⑤非本地注册的单位、公司派驻人员还需提供总公司派遣证明原件。(2)个体工商户:①营业执照(云南省户籍的1年以上,非云南省户籍的三年以上)复印件、②门店照片(用A4纸打印)、③纳税证明、承诺证明书。(3)退休人员:①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收入证明。(4)共同申请人为无业或自由职业者的提供承诺证明书。
4.婚姻状况证明:(1)已婚: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离异: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3)丧偶:结婚证,配偶的户口销户证明、死亡证明或火化证。(4)单身人士提供《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5.房产状况证明(1)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情况证明原件;(2)不动产的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6.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和产生实际租金支付发票、收据、流水等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7.非华宁县户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住建局)出具的未享受住房保障证明(含实物配租以及租赁补贴)原件。
8.车辆发票复印件和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注册资金相关材料;有其他资产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9.特殊人群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低保证、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享受抚恤优待、供养津贴、社会救助等保障的还需提供资金流水和承诺证明书。
10.金融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需申请人书写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卡号和联系电话,并签名按手印)
11.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根据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提交)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须做到真实、认真、准确,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三)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县房屋管理所申报变化情况。经审核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和原补贴标准的,继续发放;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但需调整补贴标准的,应调整补贴标准后进行发放;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应停止发放。
(四)工作证明资料中①家庭收入包括:单位应发工资、薪金、奖金、津补贴、养老金、生产、经营、承包、承租所得及财产性收入;②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均需提供工作收入证明(在校学生不需提交);③提交承诺证明书的,承诺人需确保承诺证明书所述内容真实有效,并在承诺证明书上标注“本人承诺:上述信息真实无误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键字样。
(五)其余未尽事宜请参考《华宁县 2024 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华政办通【2024】20号)文件。
附件1:华宁县2024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华政办通【2024】20号)文件
附件2:华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书
附件3:租赁补贴资料提交诚信承诺书
附件4: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年 8 月 15 日
附件1华政办通〔2024〕20号——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宁县2024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pdf
附件2华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书.docx
附件3租赁补贴资料提交诚信承诺书.docx
附件4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