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有序、高效、安全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云南省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水平为主要任务,公开、规范、廉洁地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带动作用,提高全县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管理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为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提供装备及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围绕产业,突出重点。根据“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重点补贴粮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着力提升粮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二)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全面推进特色经作机械化发展,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倾斜;协调推进坝区、山区、半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地震灾区及牧区农机化发展;协调推进大、中、小型和高原特色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通过政策实施,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创新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四)简政放权,强化监管。采取“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公平公正、信息公开、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农民购机自主权。
三、实施范围及规模
华宁县范围内实施,重点在宁州街道办事处、青龙镇烤烟主产区、华溪镇柑桔主产区、盘溪镇经济作物区。补贴资金为300万元。
四、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高原特色农业发展需要,按照“缩范围、控补贴、促敞开”的要求,选择11大类30个小类59个品目作为《云南省2017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及范围》,所有品目实行敞开补贴。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同一型号或机型的铭牌位置必须规范统一。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全县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县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及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由省级按要求确定。省农业厅将通用类、非通用类品目的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汇总,编制《云南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归档补贴产品信息,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并将数据导入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出现异常的,我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上报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适时调低该档机具补贴额并向社会公布,我县按调整后的补贴额进行结算。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机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单机最高补贴额限制: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五、补贴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超出50万元的需报市农业局审批同意。
六、经销行为监管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生产企业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对销售补贴产品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县农机站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和《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云农办机〔2014〕146号)要求,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省农业厅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七、操作程序
全县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的原则进行资金兑付。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核实。补贴对象自主择商、择机、谈价购机后,凭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本人农信社卡(折)原件和复印件,并带着机具和发票到县农机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县农机站)申请补贴。按照到县农机站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核实,先申请核实先补贴,后申请核实后补贴,直至补贴指标用完为止。县农机站要强化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可采取报名登记、滚动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可控制地使用好补贴资金。县农机站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和机具核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和购机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购机者对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县农机站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现场核实机具、发票和相关资料,进行购机者、机具、核实人三合影,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打上“2017”钢印,以区别年度和非补贴机具。实行牌照管理的机具,要先到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牌照后再申请核实。农机站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二)资金结算。县农机站规范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资料,编制《2017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和公示表,在方案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在我县农机站、乡镇政府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站向县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和《2017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县财政部门审核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局联合发文《关于兑付2017年第N批次中央购机补贴资金的通知》。最后将联合发文及结算明细表交由华宁县农信社统一兑付补贴资金到农户账上,并及时录入政府民生资金监管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八、退货规定
补贴机具核实后,符合国家三包规定需要退货的,补贴对象必须向县农机站提出申请,经县农机站同意后,方可退货。补贴资金已结算的,由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全额扣留补贴资金并返还县财政部门。退货结束后,县农机站及时进行系统信息处理。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平伟同志为组长,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局长为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华宁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重要工作事项由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确保资金安全、项目顺利实施。
(二)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要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机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告知书、挂图等形式全面宣传补贴政策;要完善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机管理服务站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机、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农机站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业厅。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补贴额调整、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十、其他要求
县农机站、县财政局农财股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紧密配合,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县农机站要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12月2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市农业局和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并确保畅通,专人受理举报。
县第三纪工委举报电话:0877-5013726
县财政局举报监督电话:0877-5016254
县农业局咨询投诉电话:0877-5018629(政策咨询)
0877-5020818(质量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