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财政局 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的通知
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9月29日,财政部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为确保政策按规定落地见效,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及《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示函》(玉财非税〔2022〕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1日后收取的费用,按文件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退。
附件: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附件2: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docx
华宁县财政局 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