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青龙镇大新寨磷矿矿山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批复 |
华宁县华电磷业有限责任公司 :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上报《华宁县青龙镇大新寨磷矿矿山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的申请收悉。根据我局于2014年5月5日组织召开的技术评审会意见,设计单位完成了该项目的水保方案报批稿的编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等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的要求。基本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
项目区位于玉溪市华宁县青龙镇境内,矿区地理坐标:东经103°01′40″,北纬24°20′5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07年5月31日颁发华宁县华电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宁县青龙镇大新寨磷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C5300002011016140114468),有效期为2007年5月31日至2013年5月31日,开采面积为0.6961km2,开采标高为2119~2076m露天开采方式。由于矿区范围内磷矿石品位低,矿山2006年至今一直未进行开采。2012年12月,建设单位为了采矿证延续办证,首次委托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编制华宁县青龙镇大新寨磷矿水土保持方案,并最终取得云南省水利厅水保批文(云水保许[2013]94号)。2012年11月,因建设单位再次委托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大队进行华宁县青龙镇大新寨磷矿储量核实,最终确定华宁县青龙镇大新寨磷矿矿区面积和设计开采深度均不变,但在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由原来的86.48万t变为141.125万t,设计可采资源量由原来的60.54万t变为112.48万t,矿山建设规模由原来的10万t/a变为15万t/a。
本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场、弃土场、表土临时堆场、采矿工业场地、新建运输道路和辅助设施。工程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面积10.77hm2。本工程基建期和生产运行期间共产生土石方量为177.81万m3,其中基建期产生土石方4.93万m3,方案服务期内生产运行期产生土石方172.88万m3。工程总投资1249.32万元。矿山基建期为7个月,预计于2015年3月开工建设,2015年9月建成并投入生产。
二、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13.36hm2,其中项目建设区面积10.77hm2,包括露天采场区、采矿工业场地区、表土临时堆场、弃土场区、新建运输道路区和辅助设施区等6个分区;直接影响区面积2.59hm2,主要为项目建设区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造成的影响区域。
三、基本同意对项目的土石方平衡及流向分析。本工程根据矿区基本情况规划了1个表土临时堆场,并满足保存表土的要求。本工程在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将产生大量弃渣,为妥善保管弃渣,主体工程设计将产生的弃渣运至规划的弃土场进行堆弃,该弃土场满足本项目生产期间的堆渣要求。根据主体资料和现场勘查,1号和3号露天采场之间有一容积较大的沟谷,该沟谷坡度平缓,占地与耕地为主,且紧邻两个采场,废石运输方便,因此主体工程设计将该沟谷作为本项目的弃土场。本工程产生的废石全部运至该弃土场,该弃土场占地面积4.53hm2,占地类型为坡耕地和林地,基建期和运行期共产生废石125.63万m3(实方,按1.3的松方系数,最终堆渣量为163.32万m3),弃土场容积170万m3,能满足废石堆存要求。弃土场设计采用高台阶排废,台阶高度10m、20m、和30m,该弃土场最大堆废高度130m,共分为6台,废石堆放边坡角均为35°。主体工程设计在坡脚用浆砌毛石拦渣坝进行挡护,并对堆存的废石进行整修形成较稳定的马道和堆渣边坡,后采用浆砌石进行护坡,从而保证了堆渣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本方案还补充考虑弃土场的植物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可见本工程规划的弃土场是合理的。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预测。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扰动地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0.77hm2,项目建设区预测时段内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10075.12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8215.65t。本期工程建设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面积10.77hm2,其中坡耕地4.66hm2,林地6.11hm2。原则同意本方案新增的水保防治措施。
五、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目的、原则 、范围、分区及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内容、方法、计划基本可靠。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布置,基建期共布设6个水土保持监测区:露天采场区、弃土场区、表土临时堆场区、采矿工业场地区、新建运输道路区和辅助设施区。共设置6个监测点,各场地分别各布设1个。监测时段包括基建期监测和运行期监测,其中基建期全程监测,运行期监测前3年,运行期内包括自然恢复期。基建期(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雨季每月1次,旱季每季1次,共监测7个月,持续24小时降雨超过50mm时增加监测频次。运行期(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每半年监测1次,当遇暴雨或大暴雨时,持续24小时降雨超过50mm时增加监测频次。
六、水土保持方案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费率标准基本符合规定,基础单价基本合理。大新寨磷矿矿山开采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162.33万元,其中基建期水土保持方案估算投资204.00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考虑的水保投资98.93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05.07万元)。本项目工程措施134.73万元;植物措施2.13万元;临时工程1.50万元;独立费用55.13万元;基本预备费5.6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6.11万元。生产运行期水土保持方案估算总投资958.33万元(其中计入运营成本的水保投资759.28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99.05万元),其中工程措施887.44万元,植物措施44.31万元,临时工程3.71万元,独立费用25.88万元。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效益分析及组织领导、技术保证、资金管理、监督、监理、监测和竣工验收等方案实施保证措施。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水保方案防治措施实施进度的要求抓紧落实资金、管理等保证措施,将本方案的有关内容纳入工程施工管理中,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各防治分区占地,严格安方案规范开挖回填土方,确保项目建设期间不造成任何水土流失。
(三)定期向县水利局通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工程建设中占用和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依法应该向国家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合计6.11万元。
(五)工程实施中重大设计变更要报县水利局批准,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应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保方案认真落实水保措施,确保不造成任何水土流失,否则建设单位将承担一切危害后果。
九、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完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十、华宁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的指导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十一、本项目属于办理水保方案延期手续,本方案的服务年限为8年。
备注:我局于2014年5月26日收到编制单位报送来的该方案报批稿。
附件:华宁县青龙镇大新寨磷矿矿山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工程特性表
华宁县水利局
2014年5月29日
华水保复〔2014〕6号附件 该项目特性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