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屡伤无辜凸显监管空白
近年来,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民政部门在册低保和特困救助对象中,救助的精神病患者不在少数,此类人员在监管和治疗方面也相应的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华宁县主要采取救助站联合城管、公安等部门在辖区内巡逻,将流浪在城市角落的精神病人送到医院救助的办法,来减少精神病人伤及无辜现象发生。
一、存在的问题
(一)家庭更加陷入贫困。目前,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监护情况,大多采取的是“家庭为主,社会为辅”的管理方式,监护人几乎都是此类人员的近亲属。对于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有可能从身体上、精力上,经济上,监护人无法有效对精神病人进行监管。比如经济条件差的家庭,为防止患者肇事肇祸,只能将其关起来照顾,甚至要随时拴住一个人不能外出劳动,导致家庭经济更陷入困难。青龙镇大母公竜下营一户低保户,家庭人口4人,儿子患精神病经常会出现伤人事件,女儿还在上学,母亲只能闲在家中照管儿子,全家靠父亲一个劳动力支撑,除去生活开支、医病、就学开支,正常生活都比较困难。
(二)监护人不愿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有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会遭精神病患者殴打等,身体和精神面临重大的压力,导致监护人不愿意履行监护职责,采取放任的态度,甚至是丢弃,如湖南籍流浪人员蒋梅兰,在家中因为有精神病,无法劳动,丈夫对她不管不问,还将她逐出家里,导致蒋梅兰在疫情期间流浪到我县青龙镇,随后救助站将其送往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联系其丈夫前来接蒋梅兰回家,丈夫百般推脱,在进行大量的反复劝说下,其家人才来将她接回家;另外,有的精神病患者不愿意呆在家中,经常整日整夜跑到外面,监护人由于要从事生产劳动,也不能时时看管,所以监护职责无法履行。宁州街道新庄社区一个特困人员,经常跑到城里大街上游荡,捡东西吃,其监护人是兄弟,找了患者多次,带回去又跑出来,即使送东西来给也不要,宁愿在垃圾桶捡垃圾吃,导致监护人不愿意履行监护职责但又无相应法律制度约束。
(三)救助精神病人经费紧张。针对精神病患者的治疗机构,全市也只有市第二人民医院,各县没有专门针对此类人群救助收治场所,有些精神障碍患者,他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家庭,没有能力,缴纳不了高额的救治费用。另外针对流浪精神病人,面对高额的治疗费用民政部门也是有心无力,如:无名氏,盘溪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一名女性流浪人员(约45岁),该女子身披编织麻袋,不言语,目光呆滞,不时吐口水攻击人员。经民警使用人脸识别系统无法核实该人身份,民警采集DNA送检后,未发现有符合该流浪人员的DNA分型及自然信息的被拐卖亲缘人员。为确保流浪人员生命安全,当天将此人送到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2019年9月9日4:42时医治无效死亡。该女子2019年6月27日-2019年9月9日在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产生住院费用28458.98元。
(四)社会排斥严重。流浪精神病人因情况特殊,社会排斥较严重导致流浪精神病人受刺激后有暴力倾向。例如:贵州籍流浪人员赵各国,2020年3月28日晚在宁州街道流浪,被街面商铺的人员进行驱赶,随后赵各国便纵火焚烧路边的铺面大门,群众报警后连夜送往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
二、建议意见
(一)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明确监护人法律责任。从某种程度上讲,精神病人在外流浪,是监护人监护不力所致。对于流浪精神病人伤人事件,监护人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民政部门也应该在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都缺位的情况下行使监护权。
(二)建立帮扶机制,构建日常生活照料桥梁。依托志愿者、社工,联合民政、残联、扶贫、社区(村委会),联系邻里、亲朋和县义工联合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组建一支长期稳定的爱心帮扶队伍,从生活照料、心理抚慰、健康保健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帮扶,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精神残疾的流浪精神病人,在生活上关心、情感上关爱他们。
(三)资金救助力度还应加大。目前,民政部门低保及特困救助方面针对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力度还是很大,精神病患者纳入低保时,都是按照一、二档次来领取低保金,高于一般贫困人员;在特困供养方面,特困人员若是精神病患者,除发放其特困供养金外,近年来,还加大了护理补贴的发放力度,按照供养方式不同,发放50元—835元不等的护理补贴。但尽管如此,有的精神病患者还是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