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文综罚字〔2025〕F-000002号
当事人:李浩田(华宁盘溪金莎量贩娱乐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530424MA6NPDET7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浩田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盘溪镇和谐商贸城33-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华宁县公安局于2025年3月28日移交的《关于盘溪镇金莎KTV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提示函》华公提函〔2025〕5号,反映盘溪金莎娱乐会所在2025年3月21日营业期间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2025年4月14日21时20分,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俊伟(25030521011)、张舒文(25030521015)对位于华宁县盘溪镇和谐商贸城33-1号的盘溪金莎娱乐会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向法定代表人李迟田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后,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后,依法检查核实。该场所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共开包房4间有顾客消费,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4MA6NPDET7W。执法人员在场所内调取并用优盘拷贝2025年3月21日监控视频,随后执法人员通过该场所电脑登录其管理系统查看2025年3月21日消费记录,该消费记录只显示当日营业总额,不能查询到具体人员消费明细。执法人员当即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其来我局进一步调查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关于盘溪镇金莎KTV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提示函》华公提函〔2025〕5号及执法记录仪拷贝光盘;
二、优盘拷贝盘溪金莎娱乐会所2025年3月21日监控视频备份;
三、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共2页;
四、对李浩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六、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
七、文书编号为(华)文综检(勘)字〔2025〕C-0000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八、法人李浩田身份证复印件1份;
九、法人李浩田提供的A88包房消费票据1份共1页;
十、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检查照片1份。
以上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和营业日志不规范的违法行为。
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5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华)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云文旅规[2023]3号)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