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文综罚字〔2025〕F-000003号
当事人:华宁华溪华橙庄园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30424MA6QF17J6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建国
住所(住址等):华宁县华溪镇甫甸社区下拖卓村
(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华宁县公安局于2025年4月22日移交的《关于盘溪镇、华溪镇三家 KTV 接纳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的提示函》华公提函〔2025〕8号,反映华宁华溪华橙庄园在2024年8月14日营业期间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2025年4月29日22时01分,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俊伟(25030521011)、张舒文(25030521015)对位于华宁县华溪镇甫甸社区下拖卓村的华宁华溪华橙庄园进行现场检查。在向法定代表人李建国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后,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后,依法检查核实。该场所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共开包房1间有顾客消费,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4MA6QF17J6A。执法人员在场所内通过该场所电脑登录其管理系统查看2024年8月14日消费记录,该消费记录只显示当日营业总额,不能查询到具体人员消费明细。同时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执法人员当即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其来我局进一步调查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关于盘溪镇、华溪镇三家 KTV 接纳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的提示函》华公提函〔2025〕8号及公安机关调查笔录1份;
二、华宁华溪华橙庄园2024年8月14日监控视频备份;
三、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共2页;
四、对李建国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六、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
七、文书编号为(华)文综检(勘)字〔2025〕C-00000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八、法人李建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
九、法人李建国提供的编号包房消费票据1份共1页;
十、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的检查照片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云文旅规[2023]3号)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