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征集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专项整治
“突击战”中涉旅购物场所及“黑导游”等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华宁县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涉旅购物场所及“黑导游”违法违规活动,切实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涉旅购物场所及“黑导游”相关问题线索,接受投诉举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线索范围
(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导游证擅自从事导游活动、导游接受无资质旅行社委派开展导游业务、擅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及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以明示暗示手段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旅行社要求导游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要求导游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相关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导游擅自中止导游活动,恶意甩团、甩客,未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或行业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减旅游项目从而进行指定购物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导游在旅游行程中进行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拼团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旅行社或导游与购物场所、景区景点、文娱演出场所、餐饮服务场所经营者串通,强迫、欺骗或诱导旅游者消费,收受回扣和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旅行社虚假宣传、未按规定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及拒绝履行合同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旅行社未按规定报告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和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旅行社在租赁使用旅游大巴时严格履行“五不租”制度,确保旅游车辆安全运营。
1. 不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
2. 不租用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车辆
3. 不租用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
4. 不租用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
5. 不租用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
(十三)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二、举报渠道
1.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监督投诉电话:0877-5017342
2.来信来访。邮寄地址:华宁县新图书馆四楼407室(邮编:652800)。来访接待:工作日期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一18:00)可直接到县文旅局反
映情况;
3.“一部手机管旅游”云南旅游综合管理平台:
4.“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三、注意事项
1.如实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具体线索包括时间、地点、涉事人员等信息,确保内容客观真实。
2.依法维权:禁止捏造、歪曲事实或恶意举报,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隐私保护: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欢迎社会各界及户
大游客积极参与监督,共同营造华宁县安全、诚信、和谐的旅游环境
特此公告
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