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告
马慈会:
你未经批准,于2023年10月擅自在华宁县盘溪镇盘江五组布沼河桥头的自留地内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0月16日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39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华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39号)及《关于马慈会书面陈述的回复》在华宁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huaning.gov.cn/hnxzfxxgk/tzgg7443/20260128/1646473.html)及盘溪镇盘江社区公示栏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三十日(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2月26日)。
你至今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华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39号)中“限期15日内拆除在华宁县盘溪镇盘江五组布沼河桥头非法占用的70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彩钢瓦房),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9.6中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华自然执催告〔2025〕26号),公告期限30日,催告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如你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履行,华宁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华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华宁县自然资源局
电 话:0877--5016479
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宁荣街9号
附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华自然执催告〔2025〕26号)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马慈会).docx
华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