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县属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驻华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对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据《云南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相关要求,确保全县爱国卫生大扫除“众参与”工作有效推进,华宁县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华宁县爱国卫生大扫除“众参与”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宁县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华宁县爱国卫生大扫除“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持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推进我县爱国卫生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我县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和全县人民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爱国卫生大扫除“众参与”工作,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组织、部门协调、街道统筹、社区实施、群众参与、分类指导、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华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大扫除活动。
第四条 全县常态化、长效化开展爱国卫生大扫除“众参与”活动。县城内环境卫生管理:由县城区各网格组、宁州街道办结合网格区域情况,认真做好各自网格责任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落实责任区内社区、单位、企业、居民小区、学校、医院、行业监管单位、农贸市场(商场)、街区道路(人行道及绿化带)、广场、背街背巷、公厕、公园、河道、工地、闲置空地等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管理要求。按照每天派人值守,每周五开展卫生清扫活动的要求开展。每月末最后一周星期五为全省爱国卫生大扫除“众参与”活动日,各网格组需在活动结束后2天内,将开展的爱国卫生大扫除“众参与”情况(含图片资料)报送至县爱卫专项行动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组织力量加强县城区道路路面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清运工作;县城以外环境卫生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配合,各乡镇(街道)具体落实。负责交通沿线及乡村道路、河道水塘、旅游景区景点和集镇区、村庄清洁等区域的卫生整治、保洁管理等工作。原则上按“520”和每周五工作机制进行,也可根据当地环境卫生状况适时开展。每月末最后一周星期五为全县爱国卫生大扫除“众参与”活动日,各乡镇(街道)需在活动结束后2天内,将开展的爱国卫生大扫除“众参与”情况(含图片资料)报送至县爱卫专项行动办。
第五条 按照《关于印发华宁县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华政办〔2020〕18号)文件要求,开展家庭和社区、工作场所、重点场所、乡村环境等卫生大扫除,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六条 持续推进“门前三包”工作。包卫生,即做到门前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无污垢、无油渍或严重积尘,遮阳棚规范、整洁,无破损;卫生设施完好整洁,无破损。包绿化,即协助绿化管理部门管护好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时清理门前花坛内的垃圾杂物,不攀树折枝,采摘花朵,不得在树干、树枝上钉钉子和乱挂杂物等。包秩序,即禁止乱挂晒、乱占道、乱堆放、乱张贴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对其他行为人的乱停、乱靠、乱摆摊设点、乱挖掘等影响县容秩序的行为有监督、劝说和举报的责任等。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标准要求开展大扫除,活动开展情况自行归档备查。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爱国卫生运动责任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内卫生大扫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备案,并将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县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县进行整体评估。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华宁县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