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告
吴自红:
你于2023年12月8日夜晚至9日凌晨,伙同王文涛、李顺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华宁县宁州街道铁埂社区大坡头无证开采磷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的规定。华宁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宁自然资行罚决字〔2024〕92-3号),并于2025年1月2日向你留置送达。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应履行以下义务: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已满6个月,你未履行相关义务。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9.6中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华自然执催告〔2025〕12号),公告期限30日,催告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规定。
如你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履行,华宁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华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华宁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877-5016479
地 址:华宁县宁州街道办宁荣街9号
附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华自然执催告〔2025〕12号)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吴自红.docx
华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4日